酒後滋事應該跟酒駕肇事一樣,加重處罰,才能有效遏止目前社會上屢屢發生的借酒裝瘋、酒後滋事破壞社會安寧的現象。
記得30年前,台灣經濟起飛後,台北錢淹腳目,各行各業做什麼都賺錢,男人有了錢就愛作怪,酒國尋歡、夜夜笙歌,是大台北地區常見的戲碼。那時候常聽酒國英雄自我調侃:昨天晚上(其實是午夜已過)不知道是怎麼把車開回家的(口氣還帶兩分自豪?),要上班了也想不起來車停在哪...。
民國80年前後開始,台北市陸續發生多起掃馬路的環保人員被酒駕者撞死的事故,除了台北市即刻開始配發反光背心給夜間和清晨工作的環保人員外,整個社會才開始檢討該如何防止酒駕發生,在那之前,酒駕肇事者是沒有道德問題的,肇事後的第一句話往往都是「我是喝醉了、不是故意的」,彷彿是酒是加害人、而不是酒駕者他自己。
整個社會經過太多不幸事故的洗禮後,加上相關有心人士的奔走呼籲,終於後來通過了酒駕相關的預防措施和罰則,這是一個社會進步的過程,更是台灣社會向文明更邁進一步的象徵。
會喝酒的人都知道,酒後鬧事的人多半沒有多醉,而是借酒裝瘋、鬧事的情形居多,真正爛醉的人,因為身心靈處於飄渺廢材狀態,胡言亂語、東倒西歪,就算鬧事,除非有槍,否則也起不了什麼大傷害。
裝醉多好,裝醉可以鬧完事後逃避責任,抓到了就是那句老話:「我喝醉了...,不是故意的」,這不是很熟悉嗎?就跟30年前酒駕肇事的人沒有兩樣,就是想逃避責任而已。想幹的壞事也幹了,該有的責任能躲就躲,能閃就閃,這類渣男的窩囊精神直追強國大媽的賴皮蠻纏有餘。
是時候我們的社會應該重新思考酒後滋事這個問題了,不應該再給這些借酒滋事的人任何法律上、甚或道德上閃躲的空間,抓到借酒滋事者,一樣酒精濃度測試,讓他好好地吹吹,只不過這回相反,酒精濃度不夠高的,就是借酒裝瘋鬧事,不但不可減輕罰則,還應該加重其刑...,如果這樣的法律通過,相信敢在酒後聚眾滋事,甚至挑釁警察的人應該會少很多很多,社會安寧既得以維護,警力也更能有效地利用在其他治安防制事項上,何樂不為呢?
酒後滋事、加重其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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